公司破产债务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障:首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登记其债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次,在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可以参与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变卖资产等重大事项。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债权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29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费用,其次是未付税款、工资及劳动保险金,最后是普通债权。对于未能全额清偿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企业的股东或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补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4条: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破产管理人的电子平台向人民法院登记债权,并提交证明债权的凿证、合同或者其他有关材料。债权人可以书面请求破产管理人提供对债权的核实情况。第129条:破产财产清偿费用、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所需的补偿费用的支付顺序优先于所有债权。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低于相同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的债权。税款、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前,普通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受益的原则取得清偿。第146条:债务清偿计划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人伤残和医疗补助金以及其他不实名显示的债权做出妥善安排,并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些债权的特别处理方式。第38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债权委员会代表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第152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变卖资产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并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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